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会二字〔1995〕第 6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企业提取职工住房折旧,其会计处理与其他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相同,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不需要将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但由于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又是企业住房基金的一项来源,为了综合反映住房基金的各项来源及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了“住房基金”备查账簿,企业在提取职工住房折旧作上述会计分录的同时,将提取的住房折旧记入“住房基金”备查账簿的贷方,以反映住房基金的增加;待用住房基金购置职工住宅时,再将其支出记入“住房基金”备查账簿的借方。

  关于住房基金的会计处理,我部已于1993年8月4日以(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颁发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中详细说明了“住房基金”备查簿、“住房周转金”等科目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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