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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2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注,指《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下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外贸企业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二、 对内资生产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通知》的规定,一律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仍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采购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应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减免税款”项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8—1行),反映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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