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6〕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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