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6〕第 66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三)废止。

  为了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障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现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管理企业财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及《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二)制定,落实财务制度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包括:成本(费用),折旧,工资,财产损失审批,坏账损失核销等制度的管理办法;

  (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企业资金核实工作;

  (四)组织,指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

  (五)结合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六)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负责企业财务决算的布置,审批工作。

  二、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按税法规定适当调整折旧年限。

  (二)关于工资列支问题。企业可以实行计税工资,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形式。企业实行何种工资形式,由企业及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最高限额为550元,如确需提高限额,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关于坏账损失核销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可用坏账准备金核销,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的,以及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可直接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月份终了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

  五、本规定自199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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