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8〕第 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年终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并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结转该项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应交的所得税)和“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所得税后的利息收入)。

  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计算债券当期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交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转入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投资收益──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如须交纳所得税的,还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保险公司报经批准后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保险公司应在会计报表中增加下列指标:在资产负债表(会保险01表)“所有者权益”类所属“总准备金”项目下,增设“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尚未支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的余额;在损益表(会保险02表)、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2)“营业支出”类所属“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下和在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会保险02表附表3)“营业支出”类所属“营业费用”项目下,增设“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当年从成本中提存的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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