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8〕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5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5月27日
关联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财政部门不得任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费用、亏损等挂账,也不得批准股份有限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为了加强和统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现就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被购买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

  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

  二、公司能否将被购买企业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会计报表?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将购买日后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纳入利润表;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以被购买企业编制的购买日后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并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合并会计报表中所包含的被购买企业的会计期间。

  三、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在购买日是否应当编制会计报表?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应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时,在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在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应在购买日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在计提折旧时,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还是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答: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按规定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具体应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计提折旧。

  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虽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公司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大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由收购公司接受被收购企业部分职工予以安置,并从原定收购价中减去所接收职工的安置费,减去的这部分金额,在会计上应分别情况处理:

  如按协议规定,这部分安置费用于安置职工继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应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如用于支付给被安置职工的,并且支付对象、金额、期限、方式比较明确的,应作为负债处理。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是否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随意确定?

  答: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除开办费以外,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

  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按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摊销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不得少摊或不摊。对于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允许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制定严格的摊销计划,并按计划摊销计入损益,不得长期挂账。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余额、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将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挂账处理。

  七、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如何批准核销?

  答: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的坏账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作挂账处理。

  八、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于实际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实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取挂账的办法。

  九、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答: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除法律、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予以变更,或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允许的范围内,由董事会决定,如董事会决定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性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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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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