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  文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要根据《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 6号)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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