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一)

  • 【法规文号】财社字〔1999〕第 6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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