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部分人民警察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通字〔1999〕第 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2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2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使警务督察民警、交通民警在执法时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同时为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决定为上述警种的民警配发防护头盔、武装带和工作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护头盔督察民警、交通民警每人配发白色防护头盔一顶,长期使用(不坏不换),调离时收回。上述警种民警配发的大檐帽(或贝蕾帽)使用年限延长二年。

  二、白色武装带、工作包督察民警每人配发白色武装带一条、白色工作包一个,使用年限五年。配发的外腰带长期使用。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配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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