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格〔1999〕第 46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4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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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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