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第 3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4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按规定的用途核拨。

  五、学位证书工本费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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