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审法发〔1999〕第 6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9年6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6月7日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规定为多少天为宜,关系到审计决定不执行时,审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因为超过期限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而审计机关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需要慎重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起诉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诉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则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复议前置制度,被审计单位不经复议不得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审计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被审计单位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15日。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就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半月内,约105天。所以,审计机关必须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半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因此,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必须少于自送达审计决定之日起3个半月,而且要留出一定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当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1999年10月1日起《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行政复议条例》即行废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复议期满之日起3个月,就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月内,约150天。所以,审计机关必须在5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逾期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因此,《行政复议法》生效后,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必须少于自送达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月,而且要留出一定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当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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