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吉林省煤炭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劳社部函〔1999〕第 14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7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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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关于请求国家帮助解决原煤炭行业统筹企业养老金发放资金缺口问题的请示》(吉政文〔1999〕58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对吉林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4号),确定你省原煤炭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42%,最充分考虑原煤炭行业统筹的特策,经过认真研究确定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如果在实际执行中确有困难,我们将在调整明年费率时统一考虑解决。

  二、根据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精神,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其中明确:煤炭、有色企业如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核定的亏损补贴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经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今年6月初拨付你省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1亿元。以上措施将有助于你省煤炭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确保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三、你省劳动厅、财政厅应分别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认真核定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清理违规提前退休人员。你省自行给煤炭企业增加的地区、寒冷、工龄等三项津贴,不宜计入统筹项目内的支出。

  四、希望你省有关部门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工作,积极筹措、调度资金,确保全省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9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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