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管理,规范全国联行机构撤销会计处理,保证被撤销联行机构业务处理正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行机构的撤销采用会计账务处理与计算机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撤销其通汇资格。
第三条 联行机构撤销
(一)各分行必须于每年13季度的第1个月以行发文件向总行申请撤销辖内联行机构。
(二)凡申请撤销的联行机构,自总行通报撤销日起,停办往账业务,停签银行汇票。
第四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清理期的处理
自总行通报联行机构撤销日起20天内为被撤销联行机构联行业务清理期。清理期内,只能办理撤销日前其他联行机构的来账、查询、查复及汇差业务。清理期结束后,被撤销联行机构的全国电子汇兑往来科目、电子汇兑汇差科目、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余额及电子汇兑系统报告表余额全部结清。
第五条 被撤销联行机构撤销日的处理
(一)撤销日往账处理,被撤销联行机构于撤销日将上日营业终了的往账余额作反向发生额,选择电子汇兑系统“内部划拨”业务种类,并在用途栏注明“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