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掌握集体企业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信息,按照“统一设计、口径一致、一表多用、集中布置、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定了《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城镇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的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和有直属集体企业的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
二、本报表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填报。报表填报的时间点统一规定为1999年12月31日。报表金额单位统一以“千元”(人民币)为单位。
三、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集体企业(单位)根据本报表配套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报表数据计算机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用单户企业(单位)录入方式,以便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区域经济和部门行业情况分析。
五、中央直属集体企业报表编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他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统一负责收集汇总。
各中央部门(单位)要积极与地方加强工作配合,将所属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有关情况与地方进行沟通联系。
六、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在报表汇总时,要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要求,统一采取合并会计报表方式进行汇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集体金融企业报表单独汇总上报,不汇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汇总报表中。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度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数据软盘于2000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对口业务司各一份)。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经贸司的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数据软盘和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年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经贸司各一份)。
附件一:
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适用于境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报(含集体控股)。
二、报表封面
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填列。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企业(单位)发生改制名称变更的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的名称填报。要求与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单位)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填报。
3.财务负责人:指企业(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有关领导。
4.填表人:指企业(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5.通信地址: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8.报送日期:指企业(单位)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9.签字主任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10.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代码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各部分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代码。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并下发给企业使用,今后企业在领取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当本企业为一般企业(非集团)时,只需按上述要求填列本企业九位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不填。
(2)当本企业为集团企业时,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①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再按本企业代码填入“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二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代码填入,这里“上一级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三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按第二级企业的代码填列,按集团总部的代码填列“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④第四级企业比照第二、三级企业填列。
⑤当本企业是由多个企业投资举办时,应将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视为上级企业;若股份比例相等,则推举一家股东视为上级企业。
⑥集团企业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合并会计报表,其报表封面按集团总部的封面填报。
2.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的行政归属。
具体填报方法: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 94)填报,如隶属于交通厅(局)、水利厅(局)的企业,填报交通部、水利部代码。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填列,此码应填写企业实际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4.所属行业名称: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内容和标识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关于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编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件二规定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行业代码填报。
5.经营规模:工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商业、粮食企业根据内贸部印发的《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67号)填列,其他非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关于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总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件二规定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填列。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一)非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用“10”表示;中型用“20”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一类用“11”表示,大型二类用“12”
表示;中型一类用“21”表示;中型二类用“22”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6.企业(单位)类型: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经各级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各类集体企业。
(2)二轻集体企业:指经各级轻工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3)供销合作社:指经各级供销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4)民政福利企业:指经各级民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5)校办企业:指经各级教委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6)民营科技企业:指经各级科委批准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7)街道企业:指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或由街道办事处出资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
(8)其他:指除上述7类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7.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并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企业组织形式,即通过把企业净资产售予本企业职工或实行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企业改造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或全员持股为主的集体企业。
(4)合资或合营企业:指各投资方(含境内、境外)通过合资、合作及联营等方式设立的集体控股企业。
(5)事业单位:指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出版社、报社、研究所等。
(6)社会团体:指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各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各级工商联、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等。
8.资本构成形式:
(1)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股票不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全部集体资本:指企业资本的构成为单一集体性质,没有其他资本。
(4)与集体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其他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5)与国有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6)与外商合资合作: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不含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
(7)与港澳台合资合作:指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集体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
(8)与私营(含个人)合资合作:指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9)其他:指除上述8种资本构成形式之外的其他集体企业。
9.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经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0.新报因素:由上年度未填报集体资产年度报表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因素之一填列。
(1)新成立:指1999年当年新批准设立的企业或当年正式营业的企业。
(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生产或经营后应填报本报表的单位。
(3)分立:指经批准由原已存在企业分立出来形成的新的独立核算法人。
(4)上年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集体资产年报,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5)上年未单户填报:指上年未单户填报集体资产年报,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本报表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因素。
11.备用码:本码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会年集企0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年初和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及变动情况,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等日常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情况。
(二)编制方法
1.表内“年初数”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1998年末会计决算中的资产负债表“年末数”相应指标按本年口径调整编制。
2.表内“年末数”有关指标应以企业1999年终会计决算中相应指标如实填列。
3.本表补充资料应以企业1999年终会计决算中有关指标、资料为基础如实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3)应收票据: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内。
(4)应收账款:反映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坏账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6)预付账款: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应收补贴款:反映1993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8)存货: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的期末余额。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其中“产成品”单独列示。
(9)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其他应收款: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期末余额。
2.长期投资: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包括尚未确定产权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原价单列。
(2)累计折旧: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提取的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的固定资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也包括在内。
(3)固定资产清理: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4)在建工程: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
(5)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无形资产: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其中“土地使用权”单独列示。
5.递延资产:反映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其中“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单独列示。
6.其他资产:反映除以上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资产等。
(1)特准储备物资:反映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递延税款借项:反映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
8.流动负债:反映企业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1)短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应付票据:反映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期末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应付账款: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项目内反映填列。
(4)应付工资: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填列。
(5)应付福利费: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6)预收账款: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未交税金: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关税等。多交数以“-”号表示的。
(8)未付利润: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
(9)预提费用: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10)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包括经营商品期货业务的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期末余额。包括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等。
9.长期负债:反映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1)长期借款: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
(2)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
(3)特种储备借款:反映企业为特准储备物资而向金融机构借入的专项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特种储备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其他长期负债: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的期末余额,包括长期应付款等。
10.递延税款贷项:反映企业年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11.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12.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以及留存收益等。
(1)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总额。
①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②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③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其中“国有法人资本”、“集体法人资本”单独列示。
④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数额。
⑤外商资本:指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数额。
⑥待界定资本:指企业目前产权关系不明,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的资本数额。
(2)资本公积: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等。
(3)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4)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按企业“利润分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表示。
13.外币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所产生的差额。
四、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会年集企0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企业本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分配等基本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依据企业损益类账户及所属有关明细账户的期末余额计算分析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总额,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收入”、“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1)销售折扣与折让:反映企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时,为及早收回贷款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折扣或因质量等原因给予买方的折让。本项目应根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发生额填列。
(2)转出价差收入:反映企业代国家储备物资出库时转出的差价收入。
(3)销售成本: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4)销售费用: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5)销售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销售利润
(1)代购代销收入: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扣除其应交营业税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代购代销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3.主营业务利润
(1)其他业务利润:反映企业除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如亏损应以“-”号表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发生额相抵后的差额填列。
(2)管理费用:反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①业务招待费:反映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②待业保险费: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列支的待业保险基金。
③坏账损失:反映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或直接转销坏账损失而列支的费用。
(3)财务费用: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中“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数额应分别单独填列。
4.营业利润
(1)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其中包括分回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
(2)补贴收入: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项补贴收入。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以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3)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单位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收入。
①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指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得的各项收入大于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数额。
②固定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
③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指企业按规定收到实际退回的教育费附加款。
④罚款收入:指企业因有关单位违反合同等原因而取得的罚没收入。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表示)。
(5)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单位业务经营以外的各项支出。
①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指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得的各项收入小于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的数额。
②固定资产盘亏: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
③非常损失:指企业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财产报废、毁损净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④赔偿金、违约金及各种罚款支出:指企业因违反有关合同或规定等而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或罚款。
⑤捐赠支出:指企业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赈灾而捐赠的财产、物资等数额。
5.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表示。
(1)所得税: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
(2)少数股东损益:反映集团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除为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6.净利润:反映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合并会计报表时还应减去少数股东损益。
(1)年初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上年末未分配利润。如果为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7.可供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年的净利润加上上年的未分配利润后,可用于当年分配的利润。
(1)盈余公积补亏: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2)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其中“公益金”单独列示。
(3)单项留用利润:反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项留用的利润,包括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留给企业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等。
(4)应付利润(股利):反映企业按接受投资比例或分配方案,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发放的股利、红利)。
(5)应付社员股金分红: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付给社员的股金分红。
(6)提取合作发展基金: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合作发展基金。
(7)应交理事会盈余:反映企业按规定应交理事会的盈余。
8.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应根据本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表示,并将亏损额以“+”号填入“未弥补亏损”项目内。
五、集体资产总量表(会年集企附0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集体资产总量构成及当期增减变动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依据1999年权益类有关账户及所属明细账户计算分析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年初集体资产总量:反映1999年初属于企业集体所有的各项净资产及资金之和,包括集体实收资本、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及其他集体资金。
注:单户企业集体资产总量=集体实收资本+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其他集体资金
(1)集体实收资本:反映企业实收资本中属集体的部分,具体根据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科目中的集体资本项和集体法人资本合计填列。
(2)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属于独资性质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应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性质的企业应按集体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填列。
(3)其他集体资金:反映除上述两项之外的,应属集体所有的资金数额。
2.本年增加数(贷方):反映企业本年增加的集体资产总额。
(1)集体实收资本:反映企业本年增加的集体实收资本总额。
①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集体企业本年对企业进行投入或再投入所增加的资本。
②资本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资本公积中转入的资本数。
③盈余公积转入:反映当期按规定从盈余公积中转入的资本数。
④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因进行清产核资而本年增加的实收资本。
⑤其他:反映企业因其他原因增加的集体资本。
(2)集体资本公积:反映当年集体资本公积的增加总额。
①资本(股票)溢价:反映投资者实际交付资本(股本)高于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规定的资本数额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②法定资产重(评)估增值: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③清产核资增加:反映企业因进行清产核资而本年增加的资本公积。
④接受捐赠资产:反映企业本年因接受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⑤其他:反映企业因其他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
(3)集体盈余公积:反映企业当期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集体的部分。
(4)集体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增加额中属于集体的部分。
(5)其他集体资金:反映除上述四项之外的应属集体资产总量的其他集体资金的当期增加数额。
3.本年减少数(借方):反映集体资产总量本年减少数。
(1)集体实收资本:反映本年减少的集体实收资本总额。
①经专项批准核销:反映企业当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集体资本金。
②清产核资减少:反映企业因进行清产核资而本年减少的实收资本。
③其他:反映企业因其他原因减少的集体资本。
(2)集体资本公积:反映企业当年减少的集体资本公积总额。
①转增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转增资本而减少的资本公积。
②法定资产重(评)估减值: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价值重(评)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而减少的资本公积。
③清产核资减少:反映企业因进行清产核资而本年减少的资本公积。
④其他:反映企业因其他原因减少的资本公积。
(3)集体盈余公积:反映企业当年减少的集体盈余公积总额。
(4)集体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年由于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未分配利润数额。
(5)其他集体资金:反映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的本年减少数。
4.年末集体资产总量:反映企业年末的各项净资产之和,包括集体实收资本、集体实收资本应享有权益及其他集体资金。
注:年末集体资产总量=年初集体资产总量+本年增加数-本年减少数。
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年集企附0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的交纳清算情况和补贴收入的拨补情况。
(二)编制方法及有关指标解释
1.增值税各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增值税的情况,根据增值税的各有关明细项目填列。
2.消费税各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的消费税金的情况,根据消费税的各有关明细项目填列。
3.营业税各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的营业税金的情况,根据营业税的各有关明细项目填列。
4.城建税各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的城建税的情况,根据城建税的各有关明细项目填列。
5.所得税各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的所得税的情况,根据所得税的各有关明细项目填列。
6.补贴收入各项目,反映根据国家补贴政策年初未补企业、本年应补和已补企业、年末累计未补企业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款情况。
7.本年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计入各种成本费用科目中的各种应交税金。
8.本年实际上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国家的各种税金的合计数。
9.增值税有关项目填列方法如下:
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应交、未交、已交增值税在本项目反映。
(1)年初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以“-”号填列。
(2)销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度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3)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年度内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以及根据国发明电[1995]3号和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办法的企业抵减内销产品销项税额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4)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本年度购进货物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5)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内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6)进项税额:反映企业本年度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有关记录填列。
(7)已交税金:反映企业本年已经交纳的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的增值税。本年已经交纳但记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部分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8)减免税款:反映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临时性减免增值税按规定转作补贴收入的数额。
(9)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10)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年度内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11)年末未抵扣数: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12)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内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相抵后的净额、本年已交和年末未交增值税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企业年初未交、本年应交、已交和年末未交增值税的情况,也包括在内。
七、基本情况表(会年集企附03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生产总量、人员状况、社会支出、社会负担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指标。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产值
(1)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即产出价值减中间投入。按照生产法进行计算,增加值包括四个部分,即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其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①劳动者报酬:反映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卫生费、上班交通费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②固定资产折旧:反映企业按规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
③生产税净额:为生产税减补贴。
生产税:指国家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经营活动和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固定资产所征收的税金,也包括对生产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所征收的某些附加和规费。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和养路费等。
补贴:是国家对生产单位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于政策性的原因而产生的亏损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转移,通常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
④营业盈余:反映企业当年的营业利润再加上补贴。
(2)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指工业企业按1990年不变单价计算的以货币表现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产值。
(3)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指工业企业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以货币表现的在报告期内的工业产品产值。
2.固定资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根据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2)本年提取的折旧:反映企业本年度按照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3)职工住房累计折旧: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际提取的职工住房累计折旧额。
3.职工人数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全部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离退休、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其中年末在岗职工数单独列示,反映企业年末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实际在岗人数。
(2)年末离退休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离退休人员数。
(3)年末财会人员数:反映企业年末财会人员数。
(4)参加统筹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养老统筹的职工人数。
(5)参加待业保险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参加待业保险的职工人数。
4.工资及福利
(1)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企业年末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数。
(2)年末离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数。
(3)计税工资总额:反映由财税等部门核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工资费用。
(4)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反映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本年按照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5)年末工资储备余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
(3)实行养老统筹企业的工资总额:反映实行养老统筹企业本年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4)实行待业保险企业的工资总额:反映实行待业保险企业本年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5)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总额。
(6)本年支付的医药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各类人员的医药费。
其中“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单独列示。
(7)本年公益金实际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内将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
5.劳动保险费
(1)全年劳动保险费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的劳动保险费。
(2)交纳的待业保险费:反映企业本年向有关部门实际交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
6.住房基金
(1)年初住房基金余额:反映企业年初各项住房基金余额。
(2)本年住房基金来源合计:反映企业本年住房基金的实际来源及构成情况。
①住房周转金:反映企业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上级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等形成的住房基金。
②公益金转入:反映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部分。
③提取的折旧:反映企业本年职工住房提取的累计折旧。
④住房使用权摊销:反映企业已购买使用权的职工住房摊销使用权所增加的住房基金。
⑤借入的住房借款:反映企业本年借入的住房资金。
(3)本年住房基金支出数:反映企业本年用于交纳住房公积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归还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等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总额。
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支出”、“购建住房使用权支出”单独列示。
(4)年末住房基金余额:反映企业各项住房基金的年末结余数。
(5)职工住房使用权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已购买使用权的职工住房年末的摊余价值。
企业在填列以上(1)-(5)项住房基金项目时,应根据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簿”相应指标分析填列。
7.企业办社会支出:反映企业自办教育机构、卫生机构、接待机构、其他内部福利机构支出的各项费用。
(1)自办内部教育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人员工资等全部费用。
(2)自办内部接待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各类招待所、旅店等接待机构的全部费用。
(3)自办食堂、医疗等内部福利机构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自己创办的食堂、餐厅、卫生所、托儿所等内部福利机构的各项费用。
8.社会性其他费用:反映企业支付的城建、增容、环保、绿化、防洪、捐赠、赞助等社会性费用。
(1)城市建设及增容费:反映本年度企业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交纳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建设的各种费用及水、电、气等方面的各种增容费。
(2)城市环保及绿化费:反映本年度企业按国家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环保及绿化费用,具体包括超标污水、噪声、废渣等排污费用,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保证金等。
(3)防洪基金:反映本年度企业向当地政府部门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等。
(4)捐赠、赞助支出:反映本年度企业支付的各种社会性捐款、赞助及资助费用等。
补充资料
1.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1)在用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由于季节性经营或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内部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在用固定资产。
(2)未使用固定资产原价:反映企业各种已完工或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如企业购建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3)不需用固定资产原价:指本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额:反映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合计数。
(1)流动资产盘亏: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部分。
(2)流动资产损失:反映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尚待确定责任的流动资产毁损数额。
(3)流动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流动资产实际价值大于其账面值的部分,包括自然盈余数。
(4)固定资产盘亏:反映企业年终盘点查明的有账无物或小于账面值的固定资产净值。
(5)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反映企业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尚未处理的净值。
(6)固定资产盘盈:反映企业年终通过清查财产查明的未曾入账或实际价值超过账面值的固定资产净值,包括未入账的调入、购建或自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等。
3.不良资产
(1)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三年以上(含三年)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净值,不包括已转销的应收款项损失。
(2)积压商品物资:反映企业通过清理查明的各种长期积压(一般指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的账面价值。
(3)不良长期投资:反映由于接受投资的企业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三年以上)或濒临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难以全部收回和无法全部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
4.亏损及其他挂账:反映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亏损和潜在亏损。
(1)经营亏损:反映企业因经营管理原因形成的累计亏损额。
(2)政策性亏损:反映由财政部门认定的政策性累计亏损额。
以上两项应根据“未分配利润年末数”分析填列。当本表“未分配利润年末数”为负数时,本表“经营亏损”和“政策性亏损”之和应与“未分配利润年末数”绝对值相等。
(3)其他挂账: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列而未列入当期损益核算的有关费用。包括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形成亏损的潜在因素。
已列入资产净损失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不得列入潜亏。
①应提未提: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提而未提或未提足的应提折旧、坏账准备等。
②应摊未摊:反映企业按规定应分期计入损益而实际未摊或未按规定摊销计入当期的各种成本费用,如“递延资产”中未摊销或未正常摊销的部分。
③其他:反映除应提未提、应摊未摊费用以外的各种其他潜在亏损。
八、供销合作企业指标表(会年集企补0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专用于反映供销合作社企业全年经营农资、棉麻、羊毛、茶叶、再生资源等大类商品的销售、利润和资金情况以及供销合作社企业特有的有关情况。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不用填报此表。
(二)编制方法
本表根据现有的经营商品的类别分别填列,有关栏目的填列方法参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内容。
(三)有关指标解释
1.上交国家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包括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2.上交合作发展基金:反映企业本年按照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提取的各种经营积累性基金。
3.税前处理亏损挂账: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所得税前处理以前年度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对比期初余额分析填列。通过财政等部门弥补的政策性亏损挂账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附件二: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