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中央各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紧急通知(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通  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决定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补发过去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做好这项工作,中央财政通过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给予了补助。

    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下拨以后,绝大多数地区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及时足额将款项发到有关人员手中。

    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按照中央关于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的要求,截留、抵顶、挪用中央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陕西省将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600 0多万元,挪作补发非煤炭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将中央财政下拨的用于补发拖欠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30 00多万元,截留抵顶原来借给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款项,致使两省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到补发的养老金,造成陕西省连续发生部分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集体上访事件,河北省部分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情绪波动,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严肃纪律,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现予通报并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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