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二)

  • 【法规文号】财会〔2000〕第 1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继续抓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一)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开端,但发展还不平衡,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范围,立足于抓好试点则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

  当前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选择一些基础条件比较好的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应完善配套措施。

  加强后期管理,并适度扩大试点工作的范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确定试点的范围、形式和程序。扩大试点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客观需要和可能,特别是要把试点工作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衔接起来。

  (二)根据会计监管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

  会计委派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应当根据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管的不同要求,以及被委派单位的具体组织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不同的委派形式,以利于对国家资金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从实际出发,在试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委派形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总结借鉴。

  (三)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为了保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同时,要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四)在试点中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其配套措施。

  要重视与试点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轮岗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要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开展其他政府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多头重复监督;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

  同时,要注意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等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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