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年检及《会计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一、年检范围及对象:

  1.年检范围: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或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在本次年检范围之内。

  2.换证对象:

  凡持有95年以后北京市财政局制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年检合格后全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二、年检、换证时间安排

  从03年1月6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年检实行按会计证尾号逐月办理的方法。尾号为0的于03年10月份办理。

  四、年检内容及换证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会计证作废。

  1.持无效会计证的

  2.连续两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3.连续三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课时的。

  4.不宜从事会计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报:

  1.未填基础信息表和信息卡的,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学历与所持学历证书不符的。

  3.所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所持资格证书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处理:

  1.98年年检合格,未参加2000年年检的,要审验98至2002年继续教育,须补齐各年继续教育方可年检。

  2.已参加2000年检但未参加2000.2001.2002年继续教育或课时没达到规定的,须补齐各年教育方可年检。

  五、参加年检、换证需准备的材料:

  1、会计证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实。

  3、2张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写上姓名)

  4、符合相关规定免予年检或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年检步骤:年检合格的,在原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新证未领”  90天以后换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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