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业务已统一归口财政部管理,为了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相关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建立起“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