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清字〔2000〕第 4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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