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切实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