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字〔2000〕第 5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4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脱钩改制后的具体情况,现将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

  二、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以查假、打假为中心,以处罚与教育为原则,通过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对象的数量,受到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问题较多的事务所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业务报告的抽查原则上以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为主,业务报告抽查的数量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

  2、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形;

  3、事务所是否存在内部质量控制混乱的情形;

  4、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时,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工作。

  七、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时,可以适当方式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调查取证。

  八、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地处理、处罚。

  九、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200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业务检查工作及有关的处理、处罚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处罚情况按照《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后附的《事务所业务检查情况及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于2000年10月31日之前报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需要对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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