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保险企业类〕编制说明(一)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1日
关联知识
  一、报表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所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国家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

  二、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

  3.财务负责人:指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公司具体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的人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填表人须亲笔签名并盖章。

  5.通讯地址: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填列公司会计报表编制部门的电话号码。

  8.报送日期:指公司报出报表的实际日期。

  9.负责审计事务所:指主要负责公司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签字会计师:指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临时代码发给各有关公司填报。公司在领取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1)本企业代码:反映公司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2)上一级企业代码:反映公司的财务或产权所直接隶属的企业(单位)代码。非集团型企业该代码不填。

  (3)集团型企业总部代码: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填列。如公司为母公司,则本企业代码应与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非集团型企业该代码不填。

  2.隶属关系:反映公司的财力或产权归属关系。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前6位空格均填零;后3位空格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对应填列。

  (2)地方企业:前6位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所属的公司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2位数后加4个零表示;地方级所属公司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所属公司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后3位空格比照《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列。

  3.所在地区:根据公司实际所在的县或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填列。

  4.组织形式:指各保险公司资本性质及结构情况。分别按国有独资、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类型选择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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