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统〔2000〕第 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5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青岛、深圳、厦门市国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做好2000年度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2000年全国国有企业(集团)和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础信息,我们按照“统一设计、口径一致、一表多用、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结合1999年各类行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实际,设计制定《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由“主、附表”和特殊行业企业的“行业补充指标表”构成。各企业在填报《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主表、附表基础上,应结合本行业情况选择“行业补充指标表”进一步填报。

  二、行业补充指标表填报对象主要包括:文教企业、农口企业、粮食企业、铁道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旅游企业和供销社等十类企业。“行业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反映这些行业的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特殊性指标,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特殊性指标。

  三、本套行业补充指标表应充分保证数据的年度间可比性,各类报表的填报范围应分别和1999年汇总会计报表文教口、农口、经贸口、涉外口的相应补充指标表填报范围一致。

  四、中央各部门(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应认真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经组织报表层层验审和保证数据真实、合法、完整的基础上,将《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的汇总报表、汇总数据软盘和编制说明及分户数据软盘随同《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的主、附表及软盘数据,于2001年4月20日前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业务对口司各一份)。

  附件:

  一、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

  二、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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