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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