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1〕第 29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保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自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阶段的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单位自查,原则上应按照我部财会[2001]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阶段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自查汇总表》)报送我部。个别地区和部门如期上报自查阶段情况及《自查汇总表》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应超过6月20日。

  二、关于中央单位(企业)自查组织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由本部门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本部门《自查汇总表》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相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统一汇总后报我部。铁道部系统的《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中央单位(企业)可根据财会[2001]18号文件所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格式,自行印制《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并按上述要求填报、汇总。

  在地方的中央单位(企业)的自查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系统负责组织,各地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布置检查工作。

  三、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财会[2001]18号文件附发的《自查表》、《自查汇总表》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检查和汇总项目,但向我部上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同时还须报送相关资料的软盘。为便于各地区和中央单位(企业)汇总,我们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设计了《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格式,具体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当前使用网页,在主页下方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由于财政部网站主页近期将要修改,修改后的下载方法是:进入财政部网站新网页,点击“服务项目”下的“工作信息下载”,再点击“《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会[2001]1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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