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一)

  • 【法规文号】财预字〔2001〕第 1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已经确定,现发给你们。

  1999年中央补助你省(自治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万元,在办理1999年财政决算时结算。

  附件: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

  鉴于目前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有限,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难。

  同时,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方面,还面临着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等技术性问题,

  要建立十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目前暂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

  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力求公平、公正。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支大于收的差额越大,补助越多,体现公平原则;转移支付全部选用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各地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体现公正原则。

  (三)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同时,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度倾斜,以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

  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构成。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标准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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