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二)

  • 【法规文号】财会〔2001〕第 1005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2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2月23日
关联知识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全国考试办公室在6月30日前将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及终审不合格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地方考试办公室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同时将终审不合格情况书面通知相关报名人员。

  (五)报名费为每人200元。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五、报名时间

  20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六、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01年10月20日星期六

  上午8:30~12:00

  会计与审计210分钟

  下午2:30~5:30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180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

  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考者,将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

  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地方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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