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 【法规文号】财综〔2001〕第 1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四、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主要用于检验机构的运转经费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支出、购置检测交通工具支出、检验人员经费开支、检验业务经费开支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和申领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和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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