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一)

  • 【法规文号】财监〔2001〕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4月5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1年5月至7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范围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同时,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整个执法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力争使本次检查的质量与工作成效在历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民航、冶金、纺织、医药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另外,少数施工、房地产、石化等行业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列入本次检查之列。同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从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

  上述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单位,也包括部分地方单位,各专员办要加强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凡是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已检查过和已列入本次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检查的方式,个别单位实行跨省交叉检查。多个检查组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工作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支付。

  三、检查重点

  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修订《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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