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1〕第 24 号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4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4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

  现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旅游发展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旅游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五条、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各缴款机场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日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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