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01〕第 28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有关部门:

  自2000年11月建立教科文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以来,许多地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及时报送教科文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信息,为我部及时了解和解决教科文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部制定了《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研究落实,并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教科文司,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1.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2.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信息(文件格式)(略)

  附件1:

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科文事业财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意义

  从国内外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看,要使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和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必须大力发展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大力推进教科文各项事业体制改革。在今后一个时间内,教科文各项事业必然有一个较快发展时期,必然对今后的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问题和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顺利完成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就必须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创新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教科文事业与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因此,建立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是新形势下做好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而且有利于提高教科文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教科文事业的迅速发展。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教科文事业及财务管理的重要改革思路、重要改革措施及先进典型经验。

  2.教科文事业及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基本设想,采取的办法、解决问题的成效等。

  3.撰写或参与有关教科文事业及财务管理的重要调研报告、重要课题研究报告。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及其财产损失情况。

  5.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科文处、各中央部门财务司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6.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科文处、各中央部门财务司局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7.财政部教科文司布置的专项任务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8.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报送要求

  1.传送形式。每期重要情况通报应以纸质文件形式和网络文件形式同时报送。

  网络文件要及时通过互联网LOTUS NOTES系统发送到教科文司综合处,网络联系不上的应将稿件和软盘直接寄送。

  2.文件格式。纸质文件必须统一使用国际通用标准A4纸(210×297mm)打印,网络文件也需按照此标准设置,文件要注明签发人和执笔人(具体格式见附件2)。

  3.报送审批。报送的稿件,应由有关处室负责人严格把关,确保稿件质量。

  4.时间要求。每月一期,每月10日前报送,重要情况较多的、紧争的可以随时传送,以保证时效性。

  四、联络员制度及联络员的职责

  为保证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顺利实施,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科文处和中央各有关部委财务司(局)应确定一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联络员的职责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

  联络员必须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科文事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对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带有政策性、前瞻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具有较高的敏感性,能够及时捕捉、分析、提炼、组织编写和传递重要情况。

  五、通报制度保密规定

  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保密规定。

  报告的重要情况,凡属于涉密文件和数据,均不得通过尚未加密的网络传递,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确需传递的涉密重要情况,须派专人送达,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磁盘、光盘文件等)。

  六、奖励制度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的、教科文财务管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做得好的各地财政教科文处和中央有关部委财务司,我部将通报各地,予以表彰。

  七、其他

  1.实施的范围包括:各省及计划单列市级财政厅(局)教科文处、中央有关部委财务司。

  2.本办法由财政部教科文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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