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农垦直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 【法规文号】粤垦函字〔2002〕第 3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3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关联知识
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农垦直属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特别是资本经营、财务决策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和省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省农垦直属企业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直属企业分期、分批派出财务总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委派原则

  省农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按照“德才兼备”和专兼职相结合原则,主要从省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及业务骨干中选派。首批财务总监以兼职为主。兼职财务总监必须在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和精力,每月不少于2天用于履行好兼职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

  二、 工作职责

  省农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受省农垦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广东农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行使省农垦集团公司授予的其它权力。重点履行对派驻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资本经营、财务决策,分配制度等的监控;按省农垦集团公司要求定期报告派驻企业的真实经营及财务状况;以身作则并监督企业领导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

  三、 管理及待遇

  省农垦直属企业财务总监由省农垦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聘任并发给聘书;日常业务管理及考核、任用工作由省农垦集团公司企管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管理。财务总监聘期3年,聘任期间,享受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待遇。兼职财务总监按原渠道享受原岗位、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并由集团公司暂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给加班津贴。专职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按所派驻企业副职标准,由企管处审定,暂挂中新工业区管理办公室开支。

  附件:省农垦直属企业首批财务总监名单及派驻单位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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