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和规范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实施规划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下达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控制数的通知》,为加强对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二期义教工程”)专项资金的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期义教工程”的实施,要始终以推动和完成普及义务教育任务为目标,贯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原则,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原则是:
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划和步骤,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主要投向是:
到2000年底尚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旗、团场等,以下简称“项目县”)。未“普六”项目县, 以小学建设为重点,兼顾初中;已“普六”项目县,要在巩固“普六”成果的基础上,以初中建设为重点。对未通过“普九”验收的人口在10万以下集中分布的小少民族和西部地区省份予以倾斜。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项目县农村小学、初级中学校舍的危房改造、改扩建和新建,占专款总量的60%。
(二)用于项目学校配置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占专款总量的10%。
(三)用于项目学校添置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占专款总量的 10%。
(四)用于项目县教师和项目学校校长培训,占专款总量的 10%。
(五)用于对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部分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占专款总量的10%。此项经费每年单独下达。
2001至2002年,要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将年度资金总额的80%用于项目县农村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危房改造。如项目县无危房改造任务,或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后土建资金确有结余,可按规划用于新建县以下农村小学、初级中学。另20%资金,按相应比例用于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和师资培训。2003至2005年,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对应项目应占的比例,予以安排。
中央专款中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工程完成情况好的项目省进行奖励,用于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特殊困难问题的补助,以及用于支持虽已“普九”但义务教育巩固任务依然繁重的省份。
第六条 中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为2001年至2005年。
第七条 中央专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是: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在汇总项目省项目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审批各地上报的项目规划方案;确定中央专款分省额度;对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等。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在汇总项目县项目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省项目规划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确定中央专款的分县额度;筹措配套资金;协调、评估和检查项目县的工作;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项目规划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和项目执行情况。
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项目规划方案等重大问题上,要充分论证,协商确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审定的额度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应实事求是地制定资金配套方案。原则上,西部省份按照与中央专款0.5: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不配套。中部省份按照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本级财政安排。
第八条 中央专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项目省、项目县要设立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加强对“二期义教工程”实施的管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项目省、项目县应在项目执行期内确定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检查、监督、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审定的项目规划和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进度分期分批下达专款。凡未按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的,不予下达。
第十二条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专款,严禁用中央专款偿还“普六”、“普九”欠债。一经发现前述情况,经核实,中央将停拨项目省专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