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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法规文号】
沪公积金〔2002〕第 48 号
【法规类别】
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22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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