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沪公积金〔2002〕第 4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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