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7日
关联知识

关于土地计提折旧问题的复函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工程完工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你局来信反映的该厂属于国有企业,按规定在建设期间应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后,执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该企业采取有偿划拨方式购买无限期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在该厂建成办理竣工决算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并随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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