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明电传〔1993〕第 1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1993年12月31日帐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取消“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期初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类存货(包括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的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加工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这部分列作“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已征税款,在国家统一处理办法下发前,不得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国家统一办法下发后,会计处理方法另定。
 
  二、外贸企业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行通知。
 
  请立即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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