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7日
关联知识

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 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账。

  二、 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账的利息应补记入账,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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