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2〕第 0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1月5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旅游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旅游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旅游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方法是:总账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统称会计报告),并按季或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由企业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为: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出。

  六、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本规定需要做相应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修订。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