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旅游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旅游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旅游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方法是:总账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 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统称会计报告),并按季或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由企业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为: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出。
六、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本规定需要做相应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