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 为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方法是:总账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账科目共为六位数字,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并应按季、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报送有关单位。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如下: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出。 六、 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本规定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 七、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