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7日
关联知识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

  最近,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映,工作中存在一些会计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企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需按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是否还需要再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

  答:股票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应遵循属地原则,执行中国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为了适应香港上市地关于证券上市管理的要求,企业应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编报。目前有些企业只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的做法,或者先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再以此为基础调整为中国会计报表的做法,都不符合规定,应当改正。

  二、 企业经批准改组为股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自何时起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结束旧账、建立新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按照股份制改组程序,企业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即股份公司,以下同)成立日期的确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企业办理结束的要求, 编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成立日止的年度会计报告(国有企业还需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作为建立新账的依据。

  三、 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应否追溯到以前的会计年度?

  答:为了提供可比的会计信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的审计报告中,一般应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重编会计报表,但调表不调账。这样处理是为了提高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以前年度业绩。企业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在账务处理上不应追溯到以前的会计年度。

  四、 企业按规定对改组前的资产进行评估,如行确定评估调账的时间及调账方法?

  答:按照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要求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账面价值。

  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但在企业产权变动时,必须评估调账。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是企业产权变动的一种方式,必须评估调账。企业调账时间应与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的时间保持一致,调整业务应当作为原企业的经济业务,记入办理结账前原来的账内。

  如果规定的调账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内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调账时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如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增加,增加部分则按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固定资产,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账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账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 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以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如何处理?

  答: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外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利益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应付股利”科目,并将其列入报告年度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当期利润分配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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