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因此在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3.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4.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土地一次性收回的租金在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的土地,应于签定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的科目。如合同、协议规定出租土地的全部租金一次收回,应增设“271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核算这部分已收回但应递延的收入,并在租赁期内将其平均转作当期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每期转作收入时,借记“递延出租收入”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 “递延出租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外商投资企业为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递延出租收入”项目反映。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增加数应在其他来源类“(3)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其他来源类“(7)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递延出租收入的本年转销数应在本年利润类“(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为“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中反映。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时交纳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代理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并在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凭有关单据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企业将贷款和出口退税扣除应收手续费后的差额退还给委托方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企业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交纳增值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其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的规定,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上述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