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30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的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现将“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布置给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

  1995年8月18日

  附一:

  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进口主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盈亏情况。

  二、“销售收入”栏目,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三、“销售总成本”的有关栏目内容说明如下:

  1.“国外进价”栏,反映企业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本栏目应分别美元和人民币填列。

  2.“进口税金”栏,反映企业进口商品应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商品消费税。进口销售免税商品应交纳的进口增值税,也包括在本栏目内。

  3.“流通费用”栏,反映企业进口商品应负担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销售税金”栏,反映企业销售进口商品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进口商品应负担的“进口税金”、“流通费用”和“销售税金”,凡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应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应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后填列,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本表的项目应区分自营进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和易货贸易进口销售三部分,前两部分按照主要商品分别填列。

  附二:

  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出口主要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盈亏情况。

  二、“销售收入”栏目,反映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三、“销售总成本”的有关栏目的内容说明如下:

  1.“退税前进价”栏,反映企业出口商品退还消费税前的进价。调低退税率后,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也包括在本栏目内。

  2.“出口退税”栏,反映企业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

  3.“流通费用”栏,反映企业出口商品应负担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税金”栏,反映企业出口商品的关税。

  企业出口商品应负担的出口退税、流通费用、税金,凡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应直接认定;不能直接认定的,应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后填列。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本表的项目应区分自营出口销售和易货贸易出口销售两部分,自营出口销售还应区分现汇出口销售和记帐出口销售,并分商品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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