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附件:
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目录
全国国有企业
工业
(一)煤炭工业
(二)石油石化工业
1.天然原油天然气开采业
2.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三)冶金工业
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3.黑色金属冶炼业
4.有色金属冶炼业
(四)建材工业
1.建筑用矿石采选业
2.水泥制造业
3.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业
4.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业
5.平板玻璃制品业
6.结构性金属制品业
7.建筑用金属制品业
(五)化学工业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
2.肥料制造业
3.日用和化学产品制造业
4.化纤制造业
5.橡胶制品业
6.塑料制品业
7.农药制造业
(六)森林工业
(七)食品工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八)烟草工业
卷烟制造业
(九)纺织工业
1.棉化纤纺织业
2.毛纺织业
3.麻纺织业
4.丝绢纺织业
(十)医药工业
1.化学药品制造业
2.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
(十一)机械工业
1.金属制品业
金属工具制造业
2.通用设备制造业
(1)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
(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
(3)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4)轴承制造业
3.专用设备制造业
(1)冶金矿山建筑设备制造
(2)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设备制造业
(3)轻纺设备制造业
(4)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
(5)医疗仪器设备制造业
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
(2)汽车制造业
(3)摩托车制造业
(4)自行车制造业
(5)船舶制造业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电机制造业
(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
(3)电工器材制造业
(4)家用电器制造业
(5)照明器具制造业
6.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制造业
(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2)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3)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钟表制造业
(十二)电子工业
1.通信设备制造业
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
3.电子计算机制造业
4.电子元器件制造业
5.家用影视设备制造业
(十三)电力燃气工业
1.电力生产业
(1)火力发电业
(2)水力发电业
2.电力供应业
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十四)水生产与供应业
(十五)轻工业
1.采盐业
2.酒和饮料制造业
(1)白酒制造业
(2)啤酒制造业
(3)制茶业
3.服装鞋帽制造业
4.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5.家具制造业
6.造纸及纸制品业
7.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业
8.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建筑业
(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1.房屋建筑业
2.土木工程建筑业
(二)建筑安装业
(三)建筑装饰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一)铁路运输业
(二)道路运输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业
(四)水上运输业
港口业
(五)航空运输业
(六)仓储业
(七)邮政业
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电信业
(二)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一)商业贸易
1.商业批发
2.商业零售
3.图书报刊批发及零售业
(二)粮食业
1.粮油批发
2.粮油零售
3.粮油仓储
(三)物资贸易
1.物资批发
2.物资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一)住宿业
(二)餐饮业
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开发
(二)物业管理业
社会服务业
(一)信息咨询服务业
(二)公共设施管理业
传播与文化业
(一)出版业
(二)广播电影电视业
(三)文化艺术业
农林牧渔业
(一)农业
(二)林业
(三)畜牧业
(四)渔业
其他工业
科研
外贸企业
投资公司
高速公路
大旅游
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