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加强世行贷款项目债务管理,保证贷款债务按时回收,我部自世行1993财年(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开始,根据世行对我国贷款利息和承诺费减免情况,对按时偿还世行贷款本息费的地方和项目单位实行有条件的利费奖励政策。利费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于鼓励世行贷款债务人按时还本付息,保证贷款债务的及时回收,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债务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利费奖励资金的管理,同时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意见,现决定对“利费奖励”作如下调整:
1.自世行2001财年起,世行贷款利费奖励更名为世行贷款利费返还。
2.利费返还资金只能用于国际金融组织债务偿还。有欠款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利费返还资金应优先偿还对中央财政的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欠款;没有欠款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利费返还资金应用于建立和充实各级还贷准备金。
3.今后利费返还的申报计算仍比照原利费奖励的申报计算方式进行,具体的条件及比例另行通知。
已按照原利费奖励办法测算完毕的世行2001财年的利费奖励资金,将在本通知发布后相应改为利费返还资金予以下拨,其使用范围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