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二)

  • 【法规文号】财库〔2003〕第 21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23日
关联知识
     第十二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

  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

  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

  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

  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

  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人民银行国库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银行国库。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统一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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