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24日
关联知识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