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3〕第 2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