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货币) 以上 (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地财政、 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 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 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20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