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03〕第 8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维权委员会设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二、维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提供援助服务,负责承办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对地方协会承办的重大维权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二)具体职责包括:

  1.直接受理、承办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2.研究有关维护“两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提出指导地方协会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两师”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4.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5.负责就维权事项与新闻单位进行联系;

  6.及时总结维权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

  7.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两师”会员确有违反行业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行为的,移交协会惩戒机构处理,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刑事、行政处罚的,提出移交处理意见;

  8.研究和探讨维护“两师”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推选及换届

    (一)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二)维权委员会成员为15人,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人士组成。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惩戒委员会条件

    1.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3.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性惩戒;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维权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中注协秘书处推荐,报中注协理事会批准。

  (五)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四、维权委员会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注协调查、核实);

  (三)成立维权工作组。对于重大维权事项的办理,采取维权工作组方式,维权工作组由维权委员会委员、中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中注协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维权工作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维权事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沟通,通过调研等渠道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并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就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具体解决办法进行论证。

  (五)就维权事项本身,并专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提出援助受害“两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六)如侵权事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解决有困难的事项,维权委员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材料,向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争取主管部门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直接向相应主管部门举报和提交维权报告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维权委员会运转规则

    (一)中注协秘书处对重大维权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维权委员会开会。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中注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五)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受理本会会员对行业或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情况反映及意见建议意见,并进行初步核实。

  六、维权委员会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维权委员会纪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

  (四)维权委员会委员违反本规定和行业纪律的,中注协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八、维权委员会运转经费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注协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并可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社会捐献,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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