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先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 【法规文号】甬工商企监〔2003〕第 21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各分局:

  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年检工作中担负着参检企业的审计任务。为使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合法,确保2003年度企业年检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局决定提前对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2003年度企业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全市范围2003年11月30日前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有限公司,下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2003年12月5日至12月20(节假日除外)。

  三、年检管辖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会计师事务所及市局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统一由市局负责年检,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分局负责年检。

  四、年检要求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年检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验,并将年检情况于2003年12月23日前上报市局。

  市局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先行企业年检情况予以通报。通过2003年度企业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继续出具会计业务报口的资格;未通过2003年度企业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业务报告不予认可。请各分局在2003年度企业年检中注意把关。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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